第二、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审批(变更)发表时间:2020-07-15 18:40 第二、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审批须知 一、行政许可项目名称: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 二、行政许可内容:第二、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审批 三、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: 1、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276号令) 2、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 四、行政许可数量:无限制 五、行政许可条件: 1、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。 六、申请材料: 资料编号1、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(换发)申请表; 资料编号2、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(原件) 资料编号3、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,并提供原件核对); 资料编号4、原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核发或者前次换发以来12号令第九条所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; 资料编号5、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:列出申报材料目录,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。 七、申请材料要求: 1、申报资料应分别按上述要求准备并按顺序装订成册,材料一式三份;提供原件的,再提供复印件; 2、申报资料每项文件的首页右侧贴上提示标签,标签上标示顺序号; 3、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,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; 4、申报资料中打印或文字填写务必清楚、整洁,避免错别字;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,不得前后矛盾; 5、凡为复印件的申报资料应清晰,与原件完全一致,并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名; 6、申报资料中涉及外文资料(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除外)的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,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; 7、每份申报资料封面应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名。 八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: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: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(电话:68810536) 受理时间: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-11:30,下午14:00-16:30(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) 九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: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、行政许可时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,现场鉴定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;企业补正资料时间除外。 十一、现场鉴定:15个工作日 十二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: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,有效期五年; 十三、法律效力:未取得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不得生产。 |